用戶契約書確認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郵件(UMail)服務契約條款 第 一 條 申請租用個人電子郵件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提供網頁郵件服務,供客戶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電子郵遞,帳號管理、收信障礙排除及其他等郵件服務。本服務提供多種信箱空間容量供客戶選擇,其基本服務功能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第 三 條 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至本服務網頁提出申請、或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傳真至本公司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 四 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 五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網頁之服務介紹->收費及計費說明;本公司有權調整費率,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於本公司網頁公告或以書面通知客戶,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 六 條 本服務租用期間及繳費方式,其相關規定如下: (1) 月繳方式:最短租期以一個月為一期,客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以一個月計費。但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 (2) 年繳方式:最短租期以十二個月為一期,客戶實際使用未達十二個月者,各項費用以十二個月計費。如未滿十二個月終止租用者,本公司不退還已繳租費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客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3) 客戶租用本服務,以申請當日為起租日並開始計費。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當月最後一日為終止租用日。 第 七 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IP ADDRESS、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三日前於網頁上公告。 第 八 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情形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前項資料客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資料庫。 第 九 條 客戶租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ISP)之接取網路使用本服務,如因ISP接取網路傳輸品質不良,因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客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件伺服器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如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客戶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客戶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第 十二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 十三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或其他網路系統之原因,導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除前述約定事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 十四 條 客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十九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 十五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第 十六 條 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客戶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客戶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本公司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 十七 條 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本公司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客戶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條款將公告於網頁之適當位置,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 十九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該客戶申請本服務之所有帳號,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四、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者。 五、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六、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者。 七、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八、散播電腦病毒者。 九、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十、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十一、發送大量郵件以致本服務系統之障礙者。十二、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第 二十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十日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 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布在網頁上,不另外個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 二十二 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 二十三 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 二十四 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